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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磷肥专项淡季储备考核有关规定

 

 

 

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、财政部经建司

关于2008年度磷肥淡储考核口径的通知

 

 

各有关承储企业:

2008年度磷肥专项淡季商业储备工作已经开始,各承储企业认真落实资金、合理安排生产、积极衔接铁路运输,各项储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。鉴于部分企业新参与淡储承储工作,对淡储考核指标的理解存在差别,经研究,现就2008年度磷肥淡储考核口径通知如下:

1、关于淡储期间前两个月平均库存量的取点时间问题。本次淡储720日开始,1020日结束。依照惯例,前两个月平均库存量取点时间应为820日和920日。鉴于近期成都铁路局运输尚未完全恢复正常,云贵方向化肥外运依旧紧张,第一个月平均库存量取点时间可调整为831日。第二个月平均库存量取点时间仍为920日。

2、关于期初库存指标的考核问题。720日止企业已调入承储区域内尚未销售的库存可作为期初库存,计入前两个月平均库存量进行考核。

特此通知,请严格遵照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   财政部经建司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OO八年八月十八日

 

抄送:财政部驻有关省(区、市)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、中国磷肥工业协会、供销总社农资局,北京世纪同财科技有限公司